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機構改革精神以及行政管理的實際情況,省人民政府組織開展了文件清理。經清理,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全省范圍內開展生態控制線劃定工作的通知》(粵府函〔2013〕202號)等15份省政府(含省政府辦公廳)文件。凡被廢止的省政府文件,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執行,不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附件:廢止的廣東省人民政府文件目錄(共15份)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1年2月8日
廢止的廣東省人民政府文件目錄(共15份)
1.同意把東島劃為白鵑鳥保護區的函(粵府函〔1980〕116號)
2.轉發國務院《批轉林業部等部門關于加強鳥類保護執行中日候鳥保護協定的請示的通知》(粵府〔1981〕273號)
3.轉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衛生監督辦法》的通知(粵府辦〔1982〕52號)
4.關于各級物價檢查所的工作任務和職責的通知(粵府〔1984〕40號)
5.關于《廣東省公安機關查處陸上走私案件若干規定》的批復(粵府函〔1993〕346號)
6.轉發國務院批轉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快漁業發展意見的通知(粵府〔1997〕22號)
7.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的通知(粵府辦〔1998〕77號)
8.關于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政務公開內容目錄的通知(粵府辦〔2006〕12號)
9.關于加快我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若干意見(粵府〔2008〕37號)
10.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0〕12號)
11.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粵府辦〔2011〕40號)
12.關于進一步加強應急管理能力建設的意見(粵府辦〔2011〕80號)
1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完善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粵府〔2013〕85號)
14.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全省范圍內開展生態控制線劃定工作的通知(粵府函〔2013〕202號)
15.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林業生態紅線劃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4〕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