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13號),規范藥品流通和使用行為,營造公平干凈的藥品流通環境,有效保障藥品質量與公眾安全合理用藥,省局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藥品流通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重點明確三方面要求:
一是加強處方藥銷售管理。要求藥品零售企業嚴格執行藥品分類管理規定,并按省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藥品零售企業處方藥銷售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法經營,并進一步規范了慢性疾病用處方藥銷售管理。
二是鼓勵藥品經營企業發展壯大。明確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在確保“三統一”的前提下,可以委托一家藥品批發企業配送其經營范圍內的藥品(特殊藥品除外);鼓勵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采用“網訂店送”、“網訂店取”方式方便公眾購藥。
三是進一步加大查處力度。要求藥品經營企業要不折不扣執行藥品流通監管法律法規,不得擅自降低或變通標準。對于企業質量管理人員、執業藥師等關鍵崗位人員不在職在崗或掛靠的,以虛假證明、文件資料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相關行政認可或其他資格的、銷售假劣藥等相關人員,依法進行頂格處罰,并分類分段限制其繼續從事藥品經營活動。
對于屢教不改違反藥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按頂格原則進一步重申了處罰要求,并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分別給予限期整改、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省局藥品流通監管處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