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藥監局藥二〔2020〕10號
各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衛生健康局(委)、醫療保障局:
鑒于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勢,為進一步強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落實省疫情防控指揮部要求,經研究,決定自2020年2月9日起全省所有零售藥店在銷售發熱、咳嗽類藥品時實行登記報告制度,通過發揮全省零售藥店網絡覆蓋優勢和早期監測作用,實施全面精準排查,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健康安全。
一、全省所有零售藥店對購買發熱、咳嗽類藥品的人員必須進行體溫測量,做好信息登記,并填寫《零售藥店購買發熱、咳嗽類藥品信息登記表》,每日及時報送至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醫療保障局。
互聯網藥品銷售第三方平臺應督促入駐的零售藥店嚴格執行本通知要求,做好登記上報工作。
二、全省所有零售藥店發現購藥者符合以下情形的,應勸導其做好個人防護及時到醫療機構就診,并向當地“三人工作小組”(由街道村委干部、基層醫療機構、民警組成)報告。
(一)有發熱癥狀的人員;
(二)14天內來粵的湖北或溫州人員;
(三)14天內曾到過湖北、溫州等疫情高發地的人員;
(四)與(二)(三)類人員有接觸史的人員。
三、全省所有零售藥店要充分發揮一線工作人員的作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摸排和宣傳工作,積極向購藥人員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引導群眾配合政府落實疫情防控措施,勸導患者及時就診,并做好場所消毒、口罩佩戴等防護工作。
四、各地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將本通知要求及時傳達到轄區內所有零售藥店,并加強對零售藥店的監督和指導,對不按規定執行的,應及時責令改正,并與零售藥店信用等級評定掛鉤,情節嚴重的,評定為嚴重失信直至責令停業整頓。
五、各地市醫療保障局要及時將本通知要求傳達到轄區內所有醫保定點零售藥店,并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確保信息登記完整準確。對不按規定執行的定點藥店,要及時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醫保定點藥店資格。
六、各地市市場監管局、醫療保障局要落實專人負責,于每日14時前將匯總表分別報送省藥品監管局和省醫療保障局。
七、各地市尤其是廣州市、深圳市等新冠肺炎確診病例數較多的地市可根據本地區疫情發展情況,進一步強化相關防控措施。
此通知僅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重大突發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