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食藥監通〔2014〕143號
各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計生局(委):
現將《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加強藥品經營企業藥品銷售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藥監辦藥化監〔2014〕156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及時將《通知》傳達到轄區內縣區局和藥品經營企業,并督促企業嚴格落實《通知》要求。
二、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轄區內藥品經營企業藥品購銷行為的監督檢查,對違反《通知》規定的企業,依法嚴厲查處;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發現重大情況應及時報告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流通安全監管處。
三、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監督檢查中如有發現藥品零售企業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診療活動或存在非法行醫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理。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和省衛生計生委將適時組織對各市執行情況的督查,重點檢查處方藥銷售和診療活動的監管情況。對監督檢查中發現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門,將予以通報。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加強藥品經營企業藥品銷售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