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監辦藥通〔2015〕571號
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3日,省局下發了《關于明確藥品零售企業處方審核人員配備有關問題的通知》(食藥監辦藥通〔2015〕529號),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必須配備執業藥師或具有相應條件的藥學技術人員負責處方審核。藥品零售企業僅配備了符合食藥監辦藥通〔2015〕529號條件的藥師(含中藥師)或以上藥學技術職稱的藥學技術人員審核處方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必須在2016年1月1日前核減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做好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實施工作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05〕409號)規定的“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藥品”的經營范圍,并在《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內注明“不含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藥品”。藥品零售企業配備執業藥師后,可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增加“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藥品”的經營。
特此通知。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