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6〕141號)、《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關于印發〈廣東省食鹽生產和批發企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經信規字〔2017〕8號)和廣東省鹽務局移交的資料,現將2017年12月31日前廣東省鹽務局核發的食鹽定點生產和批發企業名單(見附件1、2)予以通告。
根據國務院及省政府有關鹽業體制改革要求,現有食鹽定點生產和批發企業許可證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
附件:
2018年2月7日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6〕141號)、《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關于印發〈廣東省食鹽生產和批發企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經信規字〔2017〕8號)和廣東省鹽務局移交的資料,現將2017年12月31日前廣東省鹽務局核發的食鹽定點生產和批發企業名單(見附件1、2)予以通告。
根據國務院及省政府有關鹽業體制改革要求,現有食鹽定點生產和批發企業許可證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
附件:
2018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