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食藥監局藥通〔2017〕96號
地級以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放管服”改革相關政策,進一步促進和規范我省藥品現代物流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經研究,我局對聲稱具備藥品現代物流條件擬開展藥品委托儲存、配送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藥品現代物流企業”)信息進行公示,以方便接受藥品經營企業委托儲存、配送藥品,有利于有效實施屬地監管和社會監督,達到社會共治的效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藥品現代物流企業在接受藥品委托儲存、配送前,應對照《廣東省藥品現代物流技術指南(試行)》(粵食藥監局藥通〔2017〕91號)(以下簡稱“技術指南”)進行自查,并將符合藥品現代物流條件的有關信息和遵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藥品GSP”)及所公示的信息內容開展儲存、配送業務的報告(詳見附件)報送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掛網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我局已批準的具備現代物流資質的藥品批發企業可在《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繼續從事藥品儲存、配送業務。
二、藥品經營企業委托儲存、配送藥品的,應嚴格按照藥品GSP規定對藥品現代物流企業具備《技術指南》的條件進行質量審計,并核實其公示信息,審計合格后簽訂質量保證協議/合同后方可委托儲存、配送藥品。核實的公示信息與實際不符的,應報告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提交公示信息的企業進行處理。藥品經營企業委托儲存、配送藥品的具體規定另行通知。
三、藥品現代物流企業應確保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其內容發生變化的,應及時重新提交公示。已接受委托儲存、配送藥品的,應確保藥品經營企業在委托儲存、配送藥品時知悉該變化,以便確定是否需要重新進行質量審計。
四、委托儲存、配送的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切實履行主體責任,明確儲存、配送全過程職責、權限與要求,督促藥品現代物流企業嚴格執行國家藥品管理有關規定,按要求開展藥品儲存、配送業務,確保儲存、配送全過程藥品質量安全。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按屬地管理原則,加強轄區內藥品經營企業、藥品現代物流企業藥品儲存配送的監管,督促企業嚴格履行自身職責,確保藥品質量安全。
附件:廣東省藥品現代物流企業接受委托儲存、配送業務能力信息公示表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