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監辦〔2014〕448號
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事業單位: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曝光臺”信息公布制度(試行)》業經2014年12月9日省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曝光臺”信息公布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藥品安全信息公布的管理,規范需要重點、及時發布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下同)、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經營重大違法信息和產品重大安全信息的信息公布行為,促進食品藥品安全政府信息公開,加快構建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共治格局,根據《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省政府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結合廣東省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在本局政府公眾網站顯要位置設置“曝光臺”欄目,并通過建立和實施“曝光臺”專題新聞通氣會制度、與新聞媒體合作共建“曝光臺”專欄等方式,及時公布以下信息:
(一)根據《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藥品違法違規企業“黑名單”的管理規定(試行)》被列入“黑名單”公布范圍,且屬于受到吊銷許可證、撤銷批準證明文件的行政處罰,或者被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和相關部門聯合曝光,或者未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行政許可而擅自生產食品藥品且情況特別嚴重的;
(二)省局直接辦理或督辦的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重大的監督執法和行政處罰案件信息;
(三)省局組織各類監測、抽檢、日常監管、飛行檢查、專項整治中發現重大線索,并經核實存在嚴重安全隱患,需要及時發布的安全警示信息;
(四)其他需要及時發布的企業重大違法信息和產品重大安全信息。
第三條 “曝光臺”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全面、客觀、準確、及時的原則,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條 省局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曝光臺”信息公布的采集、審核和新聞有關工作。
省局機關其他處室按照各自職責和相應工作權限,實施“曝光臺”信息的采集、審核、上報、公布、管理有關工作;對擬公布的“曝光臺”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并確定可以公布;結合新聞媒體的采訪或查詢要求,向省局辦公室提供有關材料和答問口徑。
第五條 發布“曝光臺”信息,按《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辦法(試行)》(食藥監辦〔2014〕103號)規定的程序辦理。具體承辦處室主要負責人應在審核信息公布內容時,明確提出要求在“曝光臺”欄目公布的意見。
第六條 對于應當在“曝光臺”公布的信息,具體承辦單位應在信息形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上網公布。
第七條 對于應當在“曝光臺”公布的信息,但是具體承辦處室認為其全部或部分存在不宜公布內容的,由具體承辦處室在信息形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擬不予公布的具體情況、理由和后續處理意見等以書面形式報送省局辦公室。經省局辦公室審核并報局領導審批,認為理由成立的,作不予“曝光臺”公布處理;認為理由不成立的,按本制度實施公布。
第八條 “曝光臺”公布信息的期限,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的,為兩年。
公布期限屆滿后,省局辦公室會同省局政務服務中心將有關信息轉入“曝光臺”數據庫。
第九條 各地級以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曝光臺”信息公布工作,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