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藥監許〔2024〕88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廣東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進口港澳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條例》中對臨床急需港澳藥品醫療器械進口使用的申請審批要求,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經研究決定發布廣東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進口港澳藥品醫療器械申報指南。結合當前工作實際,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原《廣東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臨床急需進口港澳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暫行規定》(粵藥監規許〔2021〕4號)附件1“粵港澳大灣區內地指定醫療機構進口使用港澳藥品醫療器械申報指南”以及《粵港澳大灣區內地指定醫療機構非首次使用臨床急需進口港澳藥品醫療器械申報指南》(粵藥監局許〔2022〕47號)予以廢止。
附件:1.廣東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進口港澳藥品申報指南
2.廣東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進口港澳醫療器械申報指南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4年12月26日
附件:1.廣東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進口港澳藥品申報指南.doc
2.廣東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進口港澳醫療器械申報指南.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