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食藥監局食營函〔2017〕227號
關于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廣東省委員會
十一屆五次會議提案0129號會辦意見的函
廣東省旅游局:
對民盟廣東省委員會提案關于大力發展廣東省民宿旅游的建議,我局會辦意見如下:
我局堅持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以滿足群眾普遍需求為出發點,堅持以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認真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督促企業以源頭嚴防、過程嚴管、風險嚴控為準則,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不斷提高食品安全的安全保障水平。我局高度重視旅游景區食品安全的監管工作,把旅游景區、車站碼頭為食品安全監管重點地區,開展系列食品安全整治行動,助推旅游業特別是民宿旅游健康發展。
一、主要工作與措施
(一)開展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為客觀全面掌握旅游景區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狀況,按照《關于印發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飛行檢查工作規定(試行)的通知》(食藥監辦〔2014〕44號)規定,我局采用雙隨機方式確定檢查人員和檢查對象,隨機抽調基層監管人員作為檢查員,隨機進行分組,到韶關市丹霞山、肇慶市鼎湖山、陽江市海陵島閘坡鎮等旅游景區隨機抽取景區及周邊的餐飲服務單位作為檢查對象進行檢查。通過查閱資料、現場核查、問詢食品安全管理員和崗位從業人員等方式,重點檢查大米、食用油、肉及其制品等大宗食品原料來源、索證索票和臺帳登記情況、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食品加工操作流程與過程、餐飲具清洗消毒、留樣管理,檢查食品安全管理員、食堂食品安全責任人工作記錄等,了解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狀況,督促企業嚴格按照餐飲服務操作規范進行食品生產經營,保障公眾食品安全。
(二)開展食品安全示范街的建設。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和商務部聯合印發《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百千萬示范工程建設指導意見》(國食藥監食〔2010〕235號),我省制定了《廣東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設實施方案》(粵食藥監食〔2010〕191號),各級黨委政府圍繞我省“加快轉型升級、建設幸福廣東”的核心任務,結合國家和省食品安全城市的創建,努力踐行科學發展觀,全面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設工作。在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設工作中,我局特別重視推進旅游景區食品安全示范建設工作,先后成功建成了韶關市曲江區南華寺景區美食街、萬綠湖景區的東源縣新港鎮客家風情美食街和河源市源城區新豐江美食街等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示范街。實踐證明,通過旅游景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設,示范引領,以點帶面,全面提高了監管效能;同時通過示范創建活動逐步構建了政府推動、部門指導、企業積極參與、社會公眾參與監督的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格局,夯實了食品安全的基礎,較好地推動地方旅游業的健康發展。
(三)開展節前食品安全大檢查。每年的元旦、五一、國慶、中秋、春節是公眾出行,外出旅游的高峰時期,為了確保廣大旅客的食品安全,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每次節前以車站碼頭、景區及周邊、高速公路服務區等為重點地區,開展食品安全大排查,對食品加工制作、食品儲存、食品標簽標識和各類食品的保障供給等進行全面的檢查,同時加強對企業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員和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的教育培訓,確保節日期間出行群眾的食品安全。
(四)開展食品安全整治。民宿、大部分的旅游景區及周邊地處農村或城鄉結合部,食品攤販和小食品經營單位比較集中,我局加強與工商、城管等部門的協作,借助多方力量,聯防聯治,共同取締無證食品經營行為,對小士多店和小餐飲店進行專項檢查,檢查其銷售的食品是否按規定儲存,食品標簽標識是否規范,是否有“三無”“兩超一非”和過期變質食品,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在各項專項整治和抽檢過程中,重點加強對旅游景區及周邊、民宿食品經營單位的檢查抽樣,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保障廣大游客的食品安全。
二、存在的問題
(一)旅游景區及周邊、民宿食品安全情況復雜。食品經營以農家樂、地方特色小食和小士多店為主,無證經營食品行為時有發生;食品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不高,以屬地農民或城鄉結合部的群眾為主,對食品安全的管理規范不熟悉,銷售“三無”食品行為時有發生;基層監管人員的力量薄弱,食品安全監管涉及部門較多,存在監管缺位的問題。
(二)民宿旅游規劃與投入不足。對餐飲服務場所的設置不夠合理,導致食品加工操作過程不符合餐飲服務操作規范,同時由于對設施投入不足,節假日期間人員暴漲,食品經營者超負荷經營行為比較嚴重,存在食品安全隱患。
三、下一步的工作
(一)加強日常監管。繼續加強民宿、旅游景區及周邊、車站碼頭、高速公路服務區的食品安全監管,督促食品經營者履行食品安全法定責任,誠信經營,確保公眾食品安全。
(二)強化部門合作。建議相關部門加強合作,加強配套設施規劃建設與投入,結合“十三五”食品安全與旅游發展規劃,把民宿、旅游景區食品經營單位數據接入旅游大數據中,給消費者提供選擇參考。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4月7日